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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融资性担保行业将更加规范发展 |
发布日期:[2011/7/16 14:51:58] 共阅[1845]次 |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601988)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正向积极作用,清理整顿行业内违法违规现象,并显示出国家赋予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中小企业和西部地区发展的使命。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服务对象以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向银行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 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完善发展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郭田勇认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介入,弥补了中小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空缺,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担保机构的出现和担保业的发展,对于银行扩大信贷对象的范围、提高贷款的质量、防范信贷风险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重要纽带。 郭田勇强调,不可忽视的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某些融资性担保行业出现“影子银行”迹象,更有甚者,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这些不但与融资性担保的宗旨相背离,还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因此,《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着重强调“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再次提供了制度依据。 同时,《意见》中亮点频现,比如“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对此,某银行分析师认为,这说明国家希望壮大和整合融资性担保业的规模水平,改善过去零散、参差不齐的局面,同时引导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规范合理的投资渠道;再比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提供了可能。 《意见》中提到,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郭田勇认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但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需求却长期得不到有效满足,在当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信贷规模持续收紧的背景下,中小企业融资难更为凸显。亟须探索新模式、新渠道,以便能够解决更多的、更需要资金支持的、信用状况较差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性担保机构发挥作用的空间较之以往更大;而对中小企业来讲,又是绝对的利好消息,《意见》的出台对其发展起到了“如虎添翼”的作用。 《意见》中还提到,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体现信贷政策对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的灵活性和差别性,健全了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组织机构体系。 融资性担保行业面临的风险较大,郭田勇分析,首先,担保行业基于自身的行业特点,本身就存在着潜在的信用风险;其次,目前在融资性担保倍数难以放大的背景之下,部分担保公司出于利益考虑,偏离了主业,开始大量从事短期企业融资和高息资金借贷等活动,将自有资金拿去做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因此,担保机构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对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还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在“银保”合作中,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事前监督意识。 |